申請時間:
111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金作業將於111年10月1日(六)~10月20日(四) 開放系統申請,(系統關閉後將不再開放申請)
※已申請學雜費減免或政府獎助學金者(如農會、漁會)不得再申請本弱勢助學金,只能擇一!
申請資格: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學士後第二專長學 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符合以下情形者:
(一)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教育部審核認定並報部備查。)
(三)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備註: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無學業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五)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未婚學生:學生與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
2.已婚學生:學生與配偶(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
3.學生不論是否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居住,均須納入應計列人口而填寫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資料,學生已婚者合計配偶。
4.父母親已離婚,戶籍謄本上如未記載,請另檢附佐證資料。
5.父母一方死亡,請檢具死亡註記之戶籍文件,以便於查驗。
申請說明:
(一)一學年僅補助一次,採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抵學雜費。
(二)111學年第1學期申請收件,經教育部查核,於111學年第2學期扣抵註冊繳費單上之學雜費。
(三)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不予核發。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四)助學金給付標準
(五)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1)學雜費減免
(2)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4)臺北市失業勞工及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5)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6)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
(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8)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其他教育部及政府相關補助
(六)財政部財稅中心審核結果系統查詢時間:
家庭年收入查核級距與各部會重覆申辦公費者比對結果(發放部別)等資料預計於111年11月20日前於學務處網頁公告並以email通知。
對查核結果有疑義者,請於111年11月25日(星期五)前檢附相關人員110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土地房屋財產清單至生活輔導做修正(逾期者恕不受理)。
申請應檢附:
登陸系統(線上申請)→申請弱勢助學金→填寫資料→送出後請務必列印申請表
1.申請表(請簽名)
2.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3.檢附第三條第二項之「家庭成員」內每位成員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包含詳細記事);學生及其家庭成員若設籍不同戶,各別戶籍資料皆要檢附。
送件方式:
1.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請於10月3日(一)至10月21日(五)繳件至雲起樓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205室)
林小姐/羅小姐收 收件時間:周一至週五 上午09:00~下午5:00
2.或【掛號郵寄申請】郵遞區號宜蘭縣礁溪鄉林美村林尾路160號 生活輔導組弱勢助學金計畫 收(10月21日止,郵戳為憑。)
本案先依據教育部現行「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辦理,若教育部111學年度辦法內容有修訂,則依新規定辦理。
若有疑問,逕洽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雲起樓205) 林怡伶小姐(分機11211) & 羅采倫小姐(分機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