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政府促進縣籍青年留鄉返鄉就業學貸免利
息要點」經彰化縣政府112年5月16日府青職字第1120187166號函訂定。
二、有關本要點相關規定,溯自112年3月1日生效。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國籍並設籍於彰化縣,且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之青年。
四、前項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彰化縣政府申請就學貸款利息補貼:
(一)在學期間已申請就學貸款。
(二)工作地點在彰化縣轄內。
(三)依法參加勞工保險。
(四)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滿三十日以上。
五、就學貸款之利息補貼,經審核通過後,按季核發,最高補助二十四個月,補貼額度僅以申請人所提供收據所列
正常繳息部分予以補助,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
六、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按季於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及12月31日前檢具申請文件,向該縣政府提出申
請。
七、詳情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