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本案生輔組協助申請,申請日期2/17-3/10止)

獎助學金名稱 113-2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申請日期 114/2/17起開始受理申請(3/10截止)
申請方式   自行送件申請 V 於申請日前送至校安中心(雲起樓117
申請對象 V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申請資格
  • 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下列低收入戶學生,得自一年級上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其前一學期在學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但一年級新生免審核其前一學期成績。
申請方式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校學雜費減免。
 ()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繳交文件
  • 申請書。
  • 在學證明(需蓋有學期註冊章)。
  • 低收入戶證明:本學期已申請學校低收入學雜費減免者無須檢附。註冊後,才取得身份者,亦可申請,但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詳細資訊請見連結和附件。
若有問題,請逕洽雲起樓117
(或電03-987100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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